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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4137

農委會會同內政部修正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 發布日期:92-06-12
  • 發布機關:農委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內政部今(十二)日會銜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農委會表示,現行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包括農會會員及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非農會會員農民。農會會員資格係依據農會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有關非會員農民申請參加農保資格,係依據農委會及內政部會銜發布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認定標準及審查辦法」審查認定。該辦法於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發布,其間歷經四次修正,此次修正,重點在保障農保被保險人所屬農地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非農業用地,現仍合法作農業使用者,得保有參加農保資格之權益。

  該會表示,考量目前有些農保被保險人原持以加保之農地雖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惟該土地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政府尚未開發完成,土地所有人現仍繼續作農業使用,針對上述情形之農保被保險人,其原有之農保權益,仍有必要予以保障。該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底邀請內政部等相關單位開會研商,決議比照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對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在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者,得適用不課徵土地稅之相關規定,准經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該土地仍應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證明文件,現仍合法作農業使用之農保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農保及申領保險給付。並即研修相關法規,將適用對象資格條件、申請人應具備文件及審查程序等規定納入相關辦法中規範。

  本次修法,修正條文七條,增訂條文二條,修正後全文計十一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1. 明定農民申請參加農保資格條件,申請人應連續經營滿一年、自有農地者應同戶滿一年及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之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修正條文第二條)
2. 配合農民資格之認定宜以農作維繫生計為原則,規定申請人農地面積達一定規模及投入農業資材或銷售農產品應達一定金額以上。(修正條文第二條)
3. 明定農地坐落範圍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二條)
4. 簡化農民申請參加本保險應檢具文件。(修正條文第三條)
5. 配合農會各部門業務情形,修正審查小組成員。(修正條文第四條)
6. 為加強農會審查農民資格,必要時應派員實地查證。(修正條文第六條)
7. 明定農會應通知農民於資格異動時主動申報,並於申請書及通知書上加註,提醒農民注意,以免農民因未申報而喪失農保資格。(修正條文第七條)
8. 為有效掌握農民資格之異動情形,明定農會平時應辦理農民資格清查工作。(修正條文第八條)
9. 明定農民對資格異動案之審查結果,如有異議,可申請復審。(修正條文第八條)
10. 明定農會對農民資格審查文件應妥善保管,對退保者之審查文件至少應再保存五年,以確保保險效力。(修正條文第九條)
11. 為協助被保險人所屬農地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非農業用地,現仍合法作農業使用者,繼續保有農保資格,明定適用對象、續保期間、相關資格審查及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農委會並表示,該會已於五月三十日會同行政院衛生署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認定標準一致,前揭兩項辦法之修正重點大致相同,並為簡政便民,增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同時申請參加農保及全民健保,得免檢具重複之文件,農會得以其農保資格審查通過結果,認定其具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身分參加全民健保資格,免重複審查。前揭兩辦法修正後,可協助眾多農保被保險人因農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喪失農保及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資格問題獲得解決,並解決目前一千五百多位已發生農保事故之被保險人無法領取農保保險給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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