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文號4156

行政院修正通過「植物種苗法」草案,加強植物新品種智慧財產權保護

  • 發布日期:92-07-02
  • 發布機關:農委會

  「植物種苗法」自七十七年十二月施行迄今已逾十年,為因應當前種苗產業現況與未來發展情勢,並為加入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行政院農委會乃研擬「植物種苗法」修正草案,期能藉由品種國內外之周延保護,提供我國種苗產業發展契機,營造台灣成為國際間重要種苗貿易國。

  近年來,台灣許多優良的品種,因為欠缺適當的保護機制,而流向大陸、東南亞等地,反成為台灣農產品的競爭者,除了搶佔台灣原有之國外市場外,甚至回銷台灣打擊國內農業。因此,如何建構一套嚴密的管理機制,是農政單位目前施政的當務之急,而強化農作物「智慧財產權保護」-「品種權保護制度」則是一項有效保護國內農產品的措施。

  行政院於今(七月二日)日通過農委會所提之「植物種苗法」修正草案,未來「品種權保護」得適度擴及於該品種之收穫物及直接加工物,將可有效防止受保護品種流出國外栽培後收穫物或加工品回銷台灣的問題。依據「植物種苗法」修正草案,取得品種權保護的植物品種,其所有人專有生產、繁殖、推廣、銷售及輸出入等權利,當品種權受侵害時,品種權人得請求排除其侵害,對於侵害品種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植物種苗法修正條文重點包括:將適用作物種類擴大為所有種子植物與蕨類,具體保障經濟作物的品種權;延長權利期限,木本或藤本植物品種權由十五年修正為廿五年,其他植物物種之品種權期間為廿年;為避免品種權申請人在申請案公開後到取得品種權前所可能遭受侵權的損失,採取臨時性保護原則,權利的開始時間提早自申請案公開時;為平衡新品種權利人與社會大眾使用新品種之利益,並考慮糧食安全,明訂權利應受限制事項,包括農民留種、研究免責、權利耗盡等原則;另改善相關行政作業,修訂審查、授權與年費繳納制度等。同時,有鑑於以往許多農民反映,新品種研發後,為申請品種保護,失去搶佔市場先機,或者難以試賣評估市場反應,修正條文增列「新穎性」之規定,品種可先在國內銷售或推廣,只要未超過一年都可以提出品種權申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進一步說明,俟「植物種苗法」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將可提昇我國對於植物新品種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水準與國際接軌,並有助於我國新品種在國外申請品種權保護;亦將鼓勵國外優良作物新品種引進國內,使花卉等新興作物之栽培品種與國際市場同步,配合國內農民優良的栽培技術,提昇產品水準,加強國際市場競爭力。

 

  • 回上一頁
  • -1911-00-00:2,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