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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4162

立法院三讀通過農業金融法

  • 發布日期:92-07-10
  • 發布機關:農委會
  立法院於本(十)日晚間三讀通過農業金融法,對於立法院審查通過農業金融法,農委會表示感謝,並深信該法施行後,對健全農業金融體系、改進農(漁)會信用部經營管理以及維護農民權益與金融秩序,將有相當之助益。

  農委會指出,朝野先前之歧見以及來自農漁會自救會之關切事項,均已於修正原草案相關條文後,獲得圓滿處理,包括:全國農業金庫由原基層農、漁會發起設立修正為由各級農、漁會發起設立;該法主管機關由原中央一級制修正為中央及地方二級制;存款保險由原另立存款保險機制修正為納入現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保機制;全國農業金庫資本額由原不低於一百億元修正為不低於二百億元;全國農業金庫政府出資比率由原上限百分之二十修正為百分之四十九,並於該金庫成立滿三年後,逐年降低政府出資比率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由原主管機關指派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專業人員,經股東會選任擔任;有關農(漁)會股金制事宜回歸農(漁)會法規範;農(漁)會信用部主任之聘任,由原須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聘任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資格條件,再由總幹事就符合條件者提報理事會同意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農(漁)會信用部個別授信額度上限,視個別信用部營運情況訂定;對信用部經營不善之農(漁)會輔導期限由原一年修正為三年;三十六家信用部由銀行承受之農(漁)會為辦理農業金融業務設立信用部,不受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四條第二項「除郵局外,當地無其他金融機構時得申請設立信用部」之限制,該等農(漁)會與承受銀行間有關財產爭議亦將擬訂準則據以處理。

  農委會表示,為使農業金融法通過後得以儘速施行,立法院另做成附帶決議,將於下會期開議時將「農委會組織條例修正案」及「農業金融及農民服務局組織條例草案」於下會期抽出進行朝野協商後逕付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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