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文號4622
畜禽飼養登記即將屆期 請速辦理登記以免受罰
- 發布日期:94-04-04
- 發布機關:農委會
農委會表示,為加強國內畜禽飼養登記,健全產銷輔導,促進畜牧產業發展,該會已於去( 93)年10月15日訂定「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並發布施行,規定依法應辦理畜禽飼養登記之養畜禽場,應於該辦法發布日起6個月內,檢附證件向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辦登記。
農委會指出,依「畜牧法」規定,飼養家畜、家禽達到該會公告規模:豬 20頭、牛40頭、羊100頭、馬20頭、鹿40頭、兔400隻、家禽3,000隻及鴕鳥20隻以上的養畜禽場,應辦理畜牧場登記,但由於國內部分的養畜禽場,因其土地或建築等未符規定,致多年來一直無法辦妥畜牧場登記,該會為加強飼養登記之管理,並維護該等業者權益,爰基於既有畜牧場從來使用之精神,配合修正「畜牧法」放寬申辦畜牧場登記之規定,依該法修正條文,訂定「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使得原因土地或建築等未符規定而無法辦理畜牧場登記之既有牧場,得有法源依據辦理畜禽飼養登記以繼續經營,並將其納入畜禽產銷管理與輔導系統,以健全畜牧生產管理及相關疫情之掌握。
農委會特別呼籲,「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自發布日起 6個月內,為受理申請畜禽飼養登記證之期間,本項登記期限即將於本(94)年4月15日屆滿,請應辦理畜禽飼養登記之業者把握期限儘速向所在地鄉(鎮、市、區) 公所申請辦理畜禽飼養登記,逾期未申辦者,將依據「畜牧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相關業者把握時效,於期限內辦妥登記。
聯絡人: 農委會畜牧處科長林俊臣
電 話: ( 02)23124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