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文號4625

省農會改選紛爭 農委會提出說明

  • 發布日期:94-04-12
  • 發布機關:農委會
  農委會說,今( 12)日立法院白委員添枝召開記者會,指稱現任省農會理事長,故意延後選舉時程,影響省農會運作,明顯違法,但主管官署農委會卻置之不理,與事實不符,特作說明。

  農委會指出,依據農會法第 22條之1規定:農會選任人員應於任期屆滿30日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完成改選。依農委會函頒之改選流程臺灣省農會應於本(94)年4月14日召開第15屆會員代表大會第1次會議,4月25日召開第1次理、監事會互選理事長、常務監事,並聘任總幹事。唯本(4)月8日臺灣省農會發出開會通知,訂4月22日舉開第15屆會員代表大會第1次會議。經農委會於4月8日函致糾正,並請即妥善準備會議召開相關事宜。所謂農委會置之不理,任由違法事件擴大,顯與事實不符。

  對於白委員表示,可依農會法第 46條嚴辦乙節,農委會強調:對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係農會法第46條所明定,唯其情節應符合「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之法定要件。農委會會對省農會現任理事長簽署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之開會通知,是否已達到嚴重危害農會情事,認為值得商榷,農委會將密切注意後續發展作適當處置,並無所謂任令違法事件擴大情事。另所稱農委會應就農會法第33條規定處理乙節,查該條文規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召集。省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之通知,係由理事長召集,尚無違失。

聯絡人:農委會輔導處農民組織科科長廖朝賢
電 話: 02-23124678

  • 回上一頁
  • 94-04-12:4,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