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文號467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自本(94)年6月30日起施行

  • 發布日期:94-06-30
  • 發布機關:農委會
  行政院農委會表示,新修正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已自本年6月30日開始施行,該會表示修正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具強化植物品種智慧財產權保戶及種苗管理功能,與國際品種保護相關規範接軌,有助於國人向外國申請植物品種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並擴大保護植物育種者權益,防止受保護品種流出國外栽培後收穫物或加工物回銷國內的問題。本法之實施,將使國內植物品種保護及種苗產業邁入新的里程碑。

  農委會表示,由於「植物種苗法」自民國77年12月施行迄今已逾十餘年,為因應種苗業當前與未來發展,及符合國際規範,經參考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 1991年公約及各國植物品種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修正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於93年4月21日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94年6月30日起實施。

  農委會指出,該法案內容重點,在植物品種權保護方面,將品種之權利延伸擴及該品種之收穫物、直接加工物及其從屬品種;植物品種權利保護年限依植物種類而異,最長可達25年;明確規範育種者在受僱職務上與非職務上所育成或開發品種之權利歸屬,並享有姓名表示權,以表彰育種者貢獻,鼓勵植物新品種之育種和研發;另為平衡品種權人與社會大眾使用新品種之權益並考量糧食安全,增訂權利限制事項包括農民留種自用、研究免責、權利耗盡等原則;明定外國人來台申請品種權保護,依國際慣例採平等互惠原則賦予優先權。

  在種苗管理方面,新法將強化種苗之標示及檢查,以建立良好的產銷秩序。另在基因轉殖植物之管理,規定由國外引進或於國內培育之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為田間試驗經審查通過,並檢附依其申請用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同意文件,不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違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農委會說明,新法施行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植物品種及種苗管理收費標準」、「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及「基因轉殖植物之標示及包裝準則」等8項子法必須配合同步修正施行。

  農委會強調,新修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布實施後,依法保障育種者的合法權益,預期可鼓勵企業和個人對植物育種研究的投入,加速創新研發新品種,並引進國外優良新品種,使國內栽培之作物品種與國際市場同步,配合國內農民優良的栽培技術,提昇我國農產品國際市場之競爭力。

聯絡人:農糧署科長張鴻仁
電 話:049-2341034

  • 回上一頁
  • 94-06-30:3,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