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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4831

輔導休閒農場合法化,農委會完成「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修訂工作

  • 發布日期:95-02-15
  • 發布機關:農委會(輔導處)

  農委會表示,為因應休閒農業發展需求、提升休閒農業區規劃功能、建構休閒農業區與休閒農場之系統機制,以及簡化休閒農場合法申請程序,該會經彙集各機關、農業團體意見,討論通過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將於近日發布。

  農委會說,此次完成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放寬休閒農業區劃定面積(修正條文第4條),非都市土地劃定休閒農業區面積上限由300公頃放寬至600公頃:由於非都市之山坡地地區村里,多者上千公頃以上,依現行規定300公頃才能劃定休閒農業區,若全村欲均衡發展休閒農業,則需劃定多處;另依「自然形勢需要」應就村落、社區加以通盤規劃考量,為符合實際需求,修正非都市土地劃定休閒農業區面積上限。

二、休閒農業區核准經營民宿者,規定得提供農特產品零售及餐飲服務(修正條文第7條):為發展農業經濟,增加農民就業機會,修正現行條文對於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經營民宿者,規定得提供具地方特色之農特產品及鄉村料理。若其提供之餐飲服務將對外營業,則應申請營業登記。

三、放寬申設遊客休憩分區面積門檻(修正條文第10條):為有助於鼓勵農民參與轉型經營休閒農業,將休閒農場申請設置遊客休憩分區之申請面積門檻由原有之3公頃調降為1公頃,以符合實際需要。

四、放寬休閒農場設施得分期興建、分期核(換)發許可登記證(修正條文第13條、第21條):基於休閒農場實際經營發展考量,降低投資風險及縮短投資期程,並促使其提早完許可登記,乃規定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所列休閒農業設施得依需要申請分期興建,分期申請核(換)發許可登記證。

五、檢討休閒農場籌設期限(修正條文第16條):休閒農場之許可籌設期間,自核發籌設同意文件之日起計,以4年為限,未依限興建完竣經營計畫書內所列全部各項設施,並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者,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同意文件。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報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展延;展延期限為2年,最多以2次為限。

六、簡化僅具農業經營體驗分區之休閒農場之申請程序(修正條文第17條):為輔導早期推動之觀光農園、觀光果園、生態教育農園順利轉型,在申請程序宜予以簡化,規範區域內設施已取得合法核准之農業經營體驗型休閒農場,得逕行申請許可登記證。

七、確定休閒農場設施高度限制(修正條文第20條):有關休閒農業設施涉及建築物高度者,依現行建築管理法規辦理或不得超過10. 5公尺,基於維護休閒農場景觀,而有設施高度限制,但以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為目的之設施(如設置避雷針或氣象、動物遷徙等環境保育監測設施),在保障遊客之人身安全原則下,經提出建築師等證明安全無虞等文件者,得不受10.5公尺高度之限制。

八、列入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得依農場之個別情形,訂定審查條件與輔導機制(修正條文第28條):現有列入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共有36家,約有二分之一的專案輔導休閒農場,已分別通過繁複手續之環境影響評估計畫、水土保持計畫或興辦事業計畫書,唯在執行後續之申請容許使用、土地變更、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等複雜程序時,卻已將屆本辦法之輔導期限。為使輔導該等休閒農場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輔導依法有據,乃修正本條文,使地方政府得繼續辦理審查,並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邀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專案輔導小組協助之。

九、建立休閒農業區及休閒農場評鑑制度(修正條文第29條):為輔導休閒農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休閒農業區及休閒農場之評鑑,以作為輔導或獎勵之依據。

  農委會表示,此次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的完成修正,將有助於輔導休閒農場合法化工作,並可促進休閒農業產業進一步發展。

聯絡人:輔導處簡任技正夏聰仁
電 話:02-23124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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