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日本實施農藥殘留新制,政府已積極採行相關因應措施
- 發布日期:95-03-30
- 發布機關:農委會(國際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因應日本將於本( 95)年5月29日起實施新修正之食品衛生法,對食品准許使用之農藥、動物用藥及飼料添加物採行新制度,擴大農化藥品之管理品項,已組成專案小組,評估配合修正國內相關規範、改善田間管理用藥技術、加強農民與出口業者教育宣導等方面齊頭並進,以鞏固我農產品銷日市場。
農委會指出,日本為農產品進口大國,進口國家有中國、菲律賓、臺灣及韓國等,包含熱帶、亞熱帶及溫帶國家,由於各國氣候、蟲害不同,其使用之農化藥品項目遠超過日本國內所使用之農化藥品;日本現行訂有殘留基準的農藥為 250種,動物用藥33種,合計283種加以檢驗及管制,其餘未訂定殘留基準者,若經檢出殘留,因無法令加以管制,其產品仍可流通。未來新制度實施時大幅增加訂定農化品殘留基準項目至799種(其中農藥586種),另不得檢出者為15項,其餘之農化藥品殘留統一基準(uniform limit)訂為0.01ppm,不合格產品禁止流通。日本新制將可規範所有農化藥品之管理,藉以保障國人健康。
日本為台灣農產品出口第一大國,以去( 94)年為例,出口金額為約為1 2億8,880美元。出口品項方面,以「水產品」(含魚類及其製品、甲殼類及其製品、軟體類及其製品、其他水產品等)為最大宗,出口值為9億6千8百萬美元,占總貿易值75%,其中以鮪魚、鰻魚及臺灣鯛為主;「農特產品」占1億8千2百萬美元(14%),以冷凍毛豆、香蕉為主,鳳梨、芒果、葡萄、荔枝及椪柑等水果亦有少量出口,花卉則以蝴蝶蘭、菊花為主,其他則為茶葉;「禽畜及肉類產品」為1億1千萬美元,以冷凍鴨肉及調製豬肉製品為主(8%)。
農委會表示,由於各國氣候條件相異,農作物農藥殘留消退情形不一,且國民取食量不同,故各國所訂農藥殘留基準有所差異。 為因應該項新制度之實施,該會已由副主任委員李健全召集畜牧處、國際處、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及各區農業改良場組成專案小組預為因應,迄今已召開兩次會議,針對銷日農產品逐項檢討其農化藥品之使用,並訂定各項工作時程,以期於 5月29日前完成各項整備工作,對銷日品項進行檢驗,務求符合日本規定。
依照我國現行農藥管理法規定,臺灣登記允許可使用的農藥種類為 370種,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業已依日本新制之藥物使用規定,進行比較分類,概分為三大類:1.台日雙方皆訂有殘留容許量,且我方標準與日方相等或較嚴之藥劑種類,輔導農友優先採用,施藥時遵守我國規定之安全採收期;2.台日雙方皆訂有殘留容許量,但日方標準較我方略嚴之藥劑種類,輔導農友謹慎使用,相關技術問題由各區農業改良場協助提供諮詢 服務; 3.日方殘留容許量較我方嚴苛者,並輔導農民使用替代藥品。農委會亦將與衛生署協商,逐步修訂國內農漁畜產品各項藥物殘留基準,以與國際接軌,並保障國人衛生安全。
農委會強調,為使產銷班農民、農業產銷團體及出口業者瞭解日本該項新制度之實施,並生產符合日方要求的外銷農產品,該會農糧署、漁業署、畜牧處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將透過各區農業改良場及試驗研究所,就農漁畜產品之病蟲害防治、農藥管理及安全用藥教育等項目,加強對農民宣導。另國際處亦將與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共同分區舉辦說明會,加強對出口業者宣導本項新制度之重要內容、對我農產品銷日之影響以及政府採行之因應措施,並呼籲業者共同配合,以穩定我農產品銷日市場。
聯絡人:國際處黃子彬處長 電話: 02-23124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