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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002

大貓熊案農委會召開第三次審查會

  • 發布日期:95-03-31
  • 發布機關:林務局

  有關臺北市立動物園及莊福文化教育基金會附設動物園提出申請輸入貓熊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大貓熊案專案審查小組」於今天( 95年3月31日)舉行第3次審查會議,委員包括教育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及農委會林務局等5個機關代表,另8個學者專家共13位委員組成,今天出席計有12人,學者專家有7人,一位學者提出書面意見。會議從下午1時30分開始,歷經3個小時之討論,於下午4時30分結束。委員會議獲得共識, 現階段無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26條第2項規定發給供申請人向中國申請出口許可證之文件。

  今天的審查會由召集人李桃生主持,計有 12位委員出席,一位委員提出書面意見,經過3小時的討論,小組委員一致同意下,獲得下列結論:

一、 有關大貓熊輸入案必須依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即華盛頓公約、簡稱 CITES)及國內規定(野生動物保育法)辦理。依據CITES公約第2條基本原則所定,此等物種標本之貿易,必須特予嚴格管制,以免危及其生存,其貿易僅在特殊情形下,始准為之;第3條第3項第b款規定,輸入許可證之核發,須經輸入國之科學機構查明活體之接受者具有適當設備以安置及看管該活體。第8條規定,各會員國應採取適當措施執行該公約之規定;第14條規定該公約的規定不影響各會員國採取「各附錄所列物種標本之交易、佔有或運輸之條件或此等行為之全部禁止等嚴厲國內措施。」依據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申請者必須提出申請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飼養處所。

二、 大貓熊案專案審查小組 於 94年11月16日及94年12月21日 舉行二次專案審查會議,並於 95年2月17日 諮詢國內保育團體及專家會議,多數反對輸入大貓熊。本小組認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引進大貓熊以學術研究、教育為目的,以大陸及國際間對於圈養生理已具研究成果,應加強轉移至野外動物生態習性及棲息地保育之研究;目前展示及加強野生動物保育之教育計畫不夠具體;二家申請者飼養設備及醫療照護人才訓練計畫均未完成。為彰顯動物的生命價值,今後宜配合當前國際保育主流價值,強調在地保育。是以,如相關問題能獲得改善且取得保育團體支持之共識,當可依規定輸入。但本次審查會經檢視二家動物園申請文件,尚不符合上開條件,因此,現階段無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26條第2項規定發給供申請人向中國申請輸出國之出口許可證之文件。

三、 如上開條件成就,其所有程序應依華盛頓公約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審查小組會議在下午 4時30分結束。

聯絡人:林務局簡任技正劉瓊蓮
電 話:02-23515441轉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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