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文號5434

提昇肉品衛生及防範禽流感 合法屠宰家禽年達2億餘隻 配合查緝違法確保消費大眾食肉安全

  • 發布日期:98-01-14
  農委會表示,為防止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 禽流感 ) 傳染人類,爰研議傳統市場應立即禁止活禽販售及屠宰,嗣經 95 年 3 月 22 日「行政院禽流感防治聯繫會議」第 12 次會議決議辦理。並經行政院於 95 年 8 月 23 日決定「推動傳統市集內外及店(住)家禁止活禽販售及屠宰輔導方案」。該方案係為推動傳統市集禁宰活禽政策,並引導國產土雞進入合法屠宰場屠宰,已依據「輔導設立家禽屠宰場申請補助作業要點」所定補助標準及業者實際之屠宰產能,覈實補助業者設立合法屠宰場。自 95 年 8 月推動迄今,家禽屠宰場已由原先 21 場增至 37 場,足敷供應國內各類家禽所需之屠宰產能需求。農委會並已辦理「家禽屠宰場申設宣導會」及會同經濟部與各縣 ( 市 ) 政府等辦理家禽屠宰相關宣導會議達 43 次,應足以讓有意或刻正從事屠宰之業者充分知悉政府推動本項業務之作為及決心。

  農委會說,為推動畜禽屠宰之人道管理,該會已於 97 年 9 月 25 日發布「畜禽人道屠宰準則」,就屠宰場內之屠宰流程(自卸載、繫留、驅趕、保定、致昏及放血等作業)應遵行之人道管理事項進行規範與管理。如非於屠宰場內發生任何涉及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則應依個案具體事證予以認定進行查處。

  農委會表示,依據 95 年 8 月 23 日「行政院禽流感防治聯繫會議」第 18 次會議決議之「推動傳統市集內外及店(住)家禁止活禽販售及屠宰輔導方案」,原係訂於 97 年 4 月 1 日勸導攤商不得於市場宰殺活雞、鴨、鵝,並將自 97 年 10 月 1 日開始進行全面取締傳統市集及店(住)家屠宰活禽行為。惟經考量本案之執行須兼顧國內民生需求及我國家禽產業產銷結構調整,且相關產業團體仍認為應有新相關配套措施,需經濟部、衛生署及農委會等相關部會給予充分輔導協助,爰依 97 年 3 月 26 日「行政院禽流感防治聯繫會議」第 34 次會議決議事項及畜牧法第 29 條公告「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但於自宅內屠宰雞、鴨及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不在此限。」,同時停止適用「攤販於傳統零售市場與臨時攤販集中場內屠宰雞、鴨及鵝。」,並預定自 99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亦即配合人類流感防疫政策,將自 99 年 4 月 1 日起禁止「攤販於傳統零售市場與臨時攤販集中場內屠宰雞、鴨及鵝。」

  自 93 年 7 月 1 日起,即積極督辦各縣市政府違法屠宰聯合查緝小組全面查緝違法屠宰家禽行為,迄今計已查獲違法案件 97 件,沒入家禽屠體 14,216 隻(雞 8,497 隻、鴨 2,343 隻及鵝 3,376 隻)。查獲之家禽屠體均予以沒入、化製處理,以防杜流入市面供人食用。查獲違法行為人均依畜牧法第 38 條規定,處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防檢局將賡續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家禽違法屠宰行為查緝,防止不適合食用屠體流入市面,及確保消費大眾之食肉安全。

  • 回上一頁
  • 98-01-1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