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農委會加強市售有機農產品監測,維護消費者權益
- 發布日期:98-02-10
- 發布機關:農糧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 98 年 1 月 31 日 起有機農產品管理新制上路,當日以 後製造且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均須符合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相關規定,並依法查處。至於 98 年 1 月 31 日以前製造已上市者,其標示檢查基於國際經貿及實際業務運作,自 98 年 8 月 1 日起開始查處。因此,消基會查訪標示有 92 %不合格,應為 1 月 31 日以前製造者。
農委會說明,有機農產品管理新制開始實施,該會相當重視產品之品質檢驗與標示檢查。在檢驗方面,該會已規劃將於本 (98) 年度抽驗市售國產及進口有機農糧產品、農糧加工品 1,000 件,加強為消費者把關。並自 2 月 2 日起在市面上抽驗,凡檢驗結果 含有化學農藥、化學肥料或其他化學品者,即命農產品經營業者 限期改善、下架回收;且經查證後違規使用化學資材者課以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對於檢驗不合格課以罰鍰之農產品經營業者並予公布,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者,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農產品經營業者之相關資料,以落實有機農產品管理。
關於標示管理方面,在本年 1 月 31 日以後製造者,全面納入管理,至於 1 月 31 日以前製造者,在 98 年 8 月 1 日開始查處,係考量有機進口國有機法規審查費時,已通過之 16 國係於今 (98) 年年初公告,在貿易實務上應提供進口業者後續作業時間,且在國內方面,原有 CAS 有機標章同意使用至本年 7 月 31 日及國內經營業者尚有庫存包裝等材料,基於事實運作應有提供去化之期程。本項處理方式業經該會於 98 年元月 22 日公告「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7 條執行原則」對外週知。惟該會相關人員目前進行標示檢查時,對於尚未裁罰但不符標示事項者,仍通知改善。對於消基會查訪標示有 92 %不合格,應為 1 月 31 日以前製造者。
農委會最後表示,該會已認證七家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並公告 16 國為與我國有機農產品管理同等性之國家,自公告國家進口產品可向該會農糧署各區分署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該會呼籲有機農產品經營業者依規定辦理,並請消費者認明國產有機農產品具有 CAS 台灣有機農產品標章,維護消費權益,導正有機產銷秩序,促進國內有機農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