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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5859

兩岸簽訂智慧財產權協議 對台灣優良品種更有保障

  • 發布日期:99-06-30
  • 發布機關:農糧署
  農委會表示,國內農作物育種及栽培技術相當先進,但為防範品種外流,並對育種者權利提供合法保護,在與大陸簽訂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後,未來雙方可就植物品種權申請、優先權之承認,以及申請品種權之植物種類(如鳳梨等)進行協商,確保育種者之品種權利與提昇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競爭優勢。

  農委會說明,植物品種權採屬地主義,必須在當地國家申請才能主張權利;農委會經多年努力已與歐盟(27國)、美、日、澳等國協議,同意相互受理對方國民及法人之品種權申請。但在兩岸方面,因過去長期政治上之特殊關係,經台灣公告保護之植物種類,無法於對岸獲得法律保護。由於兩岸經貿合作及農產品交流日趨頻繁,植物品種權保護議題如不進行,無法藉由雙方協商,來防範侵權事件發生。

  農委會指出,就國際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有62個會員國,目前有一半國家採用UPOV1991年新公約制訂其國內植物保護法令,而有一半國家如中國大陸仍採用1978年公約。前兩項公約對農民免責適用範圍有所差異,1991年之新公約為對品種權人提供更多保障,對農民留種免責部分(即農民自行留種自用,免除侵權之責任)部分,係以公告之植物種類為限。為保護育種者權利,在兩岸簽訂協議後,將透過兩岸品種權工作組會議,建議中國大陸依據新版公約修正其法規,以保障我方育種者權益。

  農委會表示,國內園藝作物在育種方面具有競爭優勢,未來在雙方之協商過程,建議大陸將鳳梨、印度棗、番木瓜、番石榴、芒果及文心蘭等,優先納入受理申請,以鼓勵企業和個人投入植物育種研究,及外國優良新品種引進,強化我方品種保護及品種權人之產業行銷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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