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兩岸農業交流訂有法令規範─中國大陸農業廣告及赴陸投資受審議管理
- 發布日期:99-08-30
- 發布機關:農委會(企劃處)
積極管理兩岸農業投資、廣告行為
針對媒體報導「中國置入行銷 拉攏台灣農企」一事,行政院農委會表示,有關平面媒體刊登疑似中國大陸農業之系列報導案,農委會已依「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洽請行政院陸委會召開會議審議,該會將於近日召開會議研商;另有關中國大陸發展「兩岸農業試驗區」及「台灣農民創業園區」,農委會分別就赴大陸投資、農業技術、兩岸農業人員交流等均有適當管理機制,並積極防範預防敏感性關鍵農業科學技術外流,避免影響台灣農民權益並保障台灣農業產業優勢,以維護我國農業競爭力。
依法處理中國大陸在台的農業投資廣告行為
農委會表示,有關中國大陸在台灣的廣告行為係依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規定管理,如有違反,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兩岸條例 ) 第 89 條規定處以罰鍰。惟上述媒體所為之「系列報導」是否屬於廣告行為則尚待審認。因涉及廣告專業、產業發展及兩岸政策,農委會日前已依上開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洽請行政院陸委會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召開審議委員會依法妥處,陸委會將於近日召集相關機關研商。
依法管理赴中國大陸之農業投資
台商赴中國農業投資之管理,係依據兩岸條例第 35 條及經濟部主管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等規定辦理,農委會已將 434 項國內具技術優勢或生產仍多之農產品公告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農業禁止類之產品項目」,農業類投資案件均需送農委會就是否為禁止項目、是否涉及農業技術或品種外流等提供審查意見。
積極保護國內敏感農業科技項目
對於農業技術及品種之管理方面,農委會針對國內產業發展需要,經常性檢討增加公告限制輸出入種苗品項;試驗改良機構所育成之優良種苗,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繁殖材料供學術用輸出管理要點」嚴格管理,非經農委會同意不得出口。政府亦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積極保護我國具優勢農業科技;並將種苗(含作物、魚苗及種畜禽)繁殖之關鍵技術,食藥用菇液體培養之關鍵技術,新品種及育種之關鍵技術,功能性基因體及其生物晶片,家畜幹細胞技術等五項技術列為「敏感科技項目」嚴格規範。
加強規範農業專業人士交流
為加強農業相關產業及技術人員赴中國大陸之管理,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規範農委會暨所屬機關人員退離職涉密人員;並協助農業科技研發人員確實瞭解兩岸交流與管理相關規定,預防敏感性關鍵農業科學技術外流,避免影響台灣農民權益及台灣農業產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