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保護優良農地 推動農村再生 打造三農並重的未來農業
- 發布日期:99-09-24
- 發布機關:農委會(企劃處)
針對謝英俊建築師接受中國時報專訪,列舉「農業發展條例」與「農村再生條例」立法為例,批評政府「對農業沒有政策做為,就以開放農地買賣和建築來解決農村問題」。對此,農委會表示,謝先生的說法對「農業發展條例」(簡稱農發條例)和農村再生條例有所誤解,事實上,農發條例是在將企業化經營思維引進農業領域前提下,兼顧對優良農地的保護,而農村再生則是在「由下而上、居民當家」理念下推動落實,此兩者正是政府打造「農民、農業、農村三農並重」的未來農業最佳策略工具,農委會將秉此策略持續前進,推動台灣農村在生產、生活與生態面的永續發展。
農發與農再條例係以計畫導向促進農村土地合理運用
農委會指出,農發條例因應 21 世紀總體環境改變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情勢,在民國 89 年全盤檢討修正,開放農地自由買賣,乃為引進更多有意從農之自然人或農企業法人,實施企業化經營,提升農業競爭力;對於農地變更使用,則依循整體國土管制體系,予以制度化管理;至於「農村再生條例」則為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以建設富麗新農村為目的,兼顧農村景觀、土地使用和生態保育,即為上開兩條例立法所欲達到之目標。
有鑑於台灣目前農村土地管理採取剛性管制,鄉村區大部分均編定為單一的建築用地別,而在管制容許項目上,也是全國性統一管理標準,較難符合具地方特色之農村需要;「農村再生條例」因此透過農村再生發展區功能分區方式,以農村發展為目標,做生活區、生產區及生態區等規劃,並配置適當公共設施,其目的在於讓農村社區有計畫的管理,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創造農村新風貌,但並不放任農地開發或將農地全部變更為建築用地;未來公共設施設置如有涉及土地變更需求,則回歸到區域計畫法審查機制辦理。
農委會將積極保護優良農地並帶動產業發展
農委會強調,土地經編定為農業用地者,即以作農業使用為原則,又基於糧食自給及保留優良農業生產用地之重要性,該會原則不同意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變更開發使用,如為工商業發展需要,應兼顧農業發展,並優先開發利用低生產力、荒廢、低價值之土地,以充分提高土地效益,而對於開發有無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開發者應盡之義務負擔,亦有嚴謹及制度化之法令審查規範。
此外,農委會為因應國土規劃,落實農地資源合理利用,除積極推動農地資源空間規劃計畫,逐步導入農地分級分區管理概念,以利集中資源優先輔導有優越產銷條件之專業生產區外,同時亦將逐步整合農業施政資源及相關計畫,包括農業經營專區建置計畫、農業中衛體系計畫及推廣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以建構優良農地保護及輔導產業發展之價值鏈體系,達到維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發揮在地產業優勢,擴大經營規模,調整產銷結構,提高農業經營效率與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