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文號5935
散布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影片 小心挨罰
- 發布日期:99-09-28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散布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影片者,最高可處一年有期徒刑
「動物保護法」 99 年 1 月 27 日修正公布增訂第 27 條之 1 規定,新增散布、播送或販賣有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動物競技、搏鬥及宰殺動物等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之罰則,違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除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外,不得散布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影片
農委會表示,鑒於目前網路媒體的傳播效果無遠弗屆,常有青少年民眾為衝高部落格人氣而刊登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動物競技、搏鬥及宰殺動物的影片,實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且違背「動物保護法」之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的立法精神,經許多民眾反應,立法院亦從善如流將散布者修法納入處罰。依法除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外,無論任何人均不得隨意散布、播送或販賣有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動物競技、搏鬥及宰殺動物等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
呼籲國人應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
農委會呼籲, 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是全民的責任 ,千萬 不可因一時興起,沒有經過深思熟慮就隨意騷擾或虐待動物 ,更甚者還將其相關文字、圖片或影像等任意散布,目前對該違法行為者皆已有罰則。農委會再次提醒 ,縱使本身並無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迫使動物競技搏鬥及宰殺動物等行為,亦請勿任意散布前開文字、圖畫或影像等,以免不慎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