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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5954

加強凡那比颱風救助 輔導產業合法化

  • 發布日期:99-10-21
  • 發布機關:農委會(輔導處)

  凡那比颱風造成農業災損,農委會已公告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花蓮縣及台中縣為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雲林縣、台東縣及嘉義市為辦理低利貸款地區,另與縣市政府持續加強輔導未符合救助條件之農民,促其經營合法化。農委會將積極加速救災時效及簡化作業流程,並對未符救助資格者,協助其農業經營合法化,並協助其儘速復耕。

增派協助人力儘速協助農民復耕

  農委會表示,該會已督促鄉鎮公所協調動員村里幹事或具公權力人員,協助災情勘查認定,並針對需及時復耕作物,如蔬菜、菇類等優先勘查,以加速救災時效及復耕。更督促鄉鎮公所分組併行辦理農業災情勘查認定工作,並請縣市政府分批抽查後送農委會核定,將現金救助作業流程簡化縮短。

調降低利貸款利率並減輕還款壓力

  凡那比颱風造成嚴重農業損失,農委會提供 20 億元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支應受災農漁民復耕復養所需資金,年息為 1.25% 。考量部分受災農漁民甫從莫拉克風災中逐漸恢復生產,本次又再度受創,財務負擔重,農委會已於 99 年 10 月 5 日 將該等重複受災農漁民申辦天然災害貸款利率由年息 1.25% 調降為 1% ,且第 1 年利息免付,由政府補貼。

  有關部分農漁民憂慮 2 次貸款致還款壓力沈重問題,農委會表示,考量災後重建初期農漁民收入不穩定,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已有本金寬緩 2 年機制,且寬緩期滿後如農業經營尚未恢復,仍有還款困難者,得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期還款,應可有效紓解其還款壓力。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回歸輔導產業合法化

  94 年因農業災害嚴重,依行政院指示從寬辦理救助原則,爰對使用土地或相關設施有不符法令規定而領有畜禽飼養登記證明之飼養場,及對於未申報養殖漁業放養量或在養殖漁業生產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養殖用地但無養殖漁業登記證之受災漁民給與專案救濟。然此舉嗣經審計部於 95 年糾正,且與政府輔導產業合法化之政策目的有違,爰農業天然災害之救助,回歸以輔導產業合法化之政策目的及救助辦法規定辦理。農委會將持續加強救助工作,並已針對包括蘭花等受災之農、漁、畜產業成立 28 個農業技術服務團,將辦理產業輔導,協助農民復耕復養。此外,將與縣市政府持續加強輔導未符合救助條件之農民,促其經營合法化,以符法制及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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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9-10-21: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