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農委會重申保護優良農地立場 未損害農民購地權益
- 發布日期:99-11-02
- 發布機關:水土保持局
鑒於目前多數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位於特定農業區,造成優良農地流失、建地化、商品化之情形,農委會重申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立法意旨,集村興建農舍之坐落農業用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惟仍得位於其他使用分區,亦無限制個別農舍於特定農業區之興建權益。政府將嚴謹地從法制及程序上,就保護優良農地及維護農民權益予以權衡考量。
集村興建農舍 需無違保護優良農地目的
農委會進一步指出,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係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需求,以便利其從事農事工作,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而集村興建農舍係為將零星分布之個別農舍,集中於完整地區內予以興建,藉以維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並提供較完整公共設施,提升農民生活品質,但仍應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為前提。
監察院本(99)年9月16日糾正農委會及內政部,指稱現今多數集村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位於特定農業區,然供農業生產之農業用地卻多位於偏遠之山坡地保育區等其他區位,導致區位較佳且具優質生產力之特定農業區可實際進行農業經營之面積減少,已悖離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及農業經營之政策目標,並有破壞農業生產環境情事,甚至造成污染疑慮,因此農委會自當針對此種現象予以適當處理。
以嚴謹態度 審慎周延達成立法意旨
針對有民眾主張其購買特定農業區農地興建農舍合法,要求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乙節,農委會說明,信賴保護係以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為要件,農民如先行購買農地而未有提出興建農舍之申請者,僅期待日後得興建農舍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即欠缺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自不在信賴保護範圍內。
農委會表示,為達維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目標,落實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所定「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立法意旨,農委會以99年10月15日令解釋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未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修正,亦將建議增列集村興建農舍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