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文號5977
11月22日起 兩岸同步受理植物品種權優先權之主張
- 發布日期:99-11-12
- 發布機關:農糧署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已於本( 99 )年 6 月 29 日經江陳會簽署,並於本年 9 月 12 日生效,其中各界最為關注的就是兩岸開始受理對方植物品種權、專利及商標優先權主張的時間點。自協議生效後,經兩岸主管機關努力完成內部相關作業的調整,雙方業已決定,自 99 年 11 月 22 日開始受理,且得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日期回溯至協議生效之日,即 99 年 9 月 12 日。
優先權可防止被第三人在中國搶註
農委會說明,所謂優先權,即 指 植物品種權 申請人在我國先前所申請之登記註冊日期,可作為日後一年內在大陸申請之登記註冊日期。藉由 品種權 優先權日之主張, 權 利 人就 不 會因為在 兩 岸申請時間先後的 不 同,於前後 兩 個申請日之間,被第三人 不 法搶先申請。例 如申請人第一次在 台灣 提出品種權申請後,在法定保護期限 12 個月內,又在大陸提出申請,就能以第一次在台灣提出之品種權申請的日期作為起始申請日。
主張優先權可保障申請人權益
農委會指出 ,簽署 協議後,兩岸互相承認 ‘ 優先權 ’ ,權利人只要在台灣提出品種權申請,雖然尚未在大陸提出申請,就可在大陸取得 12 個月 “ 優先權 ” 保障,這個機制,對於緩解搶註或是侵權的現象將大有幫助,可 保障兩岸人民的權益,增進兩岸經貿關係穩定發展。此外, 未來可透過兩岸品種權工作會議平台,調和雙方規範之差異,並就擴大可申請品種權之植物種類進行協商,將我方之文心蘭、芒果及芭樂等優勢作物納入中國大陸公告適用植物種類,加強保護育種者權利 , 確實保障我國的研發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