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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5984

99年第1期缺水停灌補償標準係依公式訂定,並無搶功問題

  • 發布日期:99-11-23
  • 發布機關:農糧署

  針對台南縣 99 年第 1 期稻作,因缺水停灌休耕補償標準由每公頃 6 萬元提高至 8 萬元,係依 「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調整補償標準,並無搶功亦無折衷決定等問題 。

因應物價調整及照顧農民,提高停灌補償標準

  行政院吳院長於 98 年 12 月 27 日訪視南化水庫及抗旱供水調配時,宣佈因應物價調整及照顧農民之考量,決定將停灌休耕補償金由原每公頃補償 6 萬元,調高為每公頃 8 萬元,以補償農民損失。

農委會及經濟部共同會商調整缺水停灌補償標準

  農委會表示,有關 99 年第 1 期作缺水停灌補償標準,因民意代表、地方人士及農民反映希望提高補償金額,行政院吳院長早已交代農委會研議調高補償標準,案經 98 年 12 月 25 日農委會與經濟部召開會議確認提高標準,並於當日簽報院長。

調整補償標準係經計算合理補償每公頃 8 萬元,非折衷決定

  農委會說明,本次調整係依「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辦理,以被調用地區之稻作農家賺款,加百分之五計算,並非喊價決定。參考 97 年及 98 年第 1 期稻作農家賺款為 72,821 元,加計 5 %後為 76,462 元,取整為 8 萬元;並不是以討價還價方式,折衷決定補助 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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