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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006

農漁會法修正案並未放寬會員代表、理監事及總幹事資格

  • 發布日期:99-12-20
  • 發布機關:農委會(輔導處)

嚴謹修正農漁會會員代表之登記參選資格

  農委會表示,現行農漁會法規定積欠農會財物,不得登記參選農漁會會員代表、理監事及總幹事,已當選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因此,農漁會會員積欠農會財物者,不得登記參選代表、理監事及總幹事;已當選者,如任職中向農漁會借款有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情形,將被解職。本次修正農漁會法,除維持上開規定外,並將登記參選會員代表之資格作更嚴謹規範,明定自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在農漁會之借款有 1 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者,終生不得參選。顯與外界誤傳本次修法為黑金放生條款事實有別。

合理修正農漁會理監事及總幹事之資格,有效排除債信不良人士進入農漁會

  農委會指出,考量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針對個人信用查核僅提供最近 5 年記錄,超過 5 年期間之徵信面臨查證困難,故現 行條文規定農漁會理、監事及總幹事「自 90 年 1 月 1 日起在農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不得登記參選之規定,對於農漁會之借款紀錄查核並不困難,但在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紀錄,實務上必須配合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規定,因此修法配合 修正為自登記日前 5 年內在「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無不良紀錄者,始得登記參選,惟自 90 年 1 月 1 日起在農漁會之借款有不良紀錄者,則維持現行 規定未予修正,以有效排除債信不良之人士影響農漁會業務之執行,維護農漁民存款戶之權益。至於 農漁會 信用部之管理, 92 年已制定農業金融法,本會除委託金管會辦理金融檢查,並督導農漁會信用部加強內部控制防杜弊端。該會將續以輔導及監理並重,致力健全農漁會業務穩健經營。

參考地方制度法, 受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得參選 農漁會會員代表、理監事及總幹事納入修法

  依現行農漁會法規定:「農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應解除其職務,但受緩刑宣告 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 上開但書規定即有排除輕罪者之立法用意,又基於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係一種社會保安措施手段,故受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為較輕之罪,經考量現行農漁會法之立法原意,及參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 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亦有排除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應解除職務之規定,因此本次修法將 受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修正為仍得參選 農漁會會員代表、理監事及總幹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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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9-12-20: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