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立法院審議農漁會法修正條文 改革向前行
- 發布日期:99-12-22
- 發布機關:農委會(輔導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 (22) 日開會審查農漁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關鍵性條文與會立委均表贊同,並完成初審;惟部分民進黨立委認為本次修法是放寬農漁會代表、理監事及總幹事資格,讓黑金涉入農漁會,農委會特予澄清,此與事實恰好相反,此次修正 農漁會會員代表之資格 條文比現行規定更為嚴格。
外界質疑修法為黑金放生條款,與事實不符
農委會表示,本次農委會修正農漁會法,主要係因應年底縣市改制直轄市,轄內各級農漁會面臨是否要更名、選任人員是否改選及農會層級調整等問題,現行農漁會法規定積欠農會財物,不得登記參選農漁會會員代表、理監事及總幹事,已當選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因此,農漁會會員積欠農會財物者,不得登記參選代表、理監事及總幹事;已當選者,如任職中向農漁會借款有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情形,將被解職。本次修法,除維持上開規定外,並將登記參選會員代表之資格作更嚴格規定,明定自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在農漁會之借款有 1 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者,終生不得參選。部分民進黨立委誤認為本次修法為黑金放生條款,顯與事實不符。
個人信用查核僅提供最近 5 年紀錄為不爭之事實
農委會指出,依現 行規定農漁會理監事及總幹事「自 90 年 1 月 1 日起」在農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 1 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不得登記參選 。因此,擬登記參選者,自己必須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從登記參選日起,追溯至 90 年 1 月 1 日止之期間無不良債權紀錄, 惟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針對個人信用查核規定僅提供最近 5 年紀錄,導致登記參選者實務上無法提供此參選資料,且農會及主管機關亦無從查證,現行規定形同虛設。因此,本次修法係配合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規定, 修正為自登記日前 5 年內在「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無不良紀錄者,始得登記參選,未來倘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規定個人信用查核可追溯 5 年以上,本會樂見其成並配合修正。至於 自 90 年 1 月 1 日起在農漁會之借款有不良紀錄者,農漁會可自行查核,因此維持現行 規定未予修正,以有效排除債信不良之人士影響農漁會業務之執行,維護農漁民存款戶之權益。
參照地方制度法修正「受非拘束人身自由之輕微刑事處分需解職」之不合理規定
依現行農漁會法規定「農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應解除其職務,但受緩刑宣告 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 上開但書規定即有排除輕罪者之立法用意,又基於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係一種社會保安措施手段,故受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常為較輕之罪,因此,考量現行農漁會法之立法原意,及參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 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亦有排除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應解除職務之規定,因此本次修法將 受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修正為仍得參選 農漁會會員代表、理監事及總幹事 。
選舉投票方式不應開倒車
民進黨立委於本次會議提案,要求 農漁會理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代表之選舉方式,由「無記名連記投票法」或「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修正為「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俾避免選舉弊端。農委會認為農會為人民團體,其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代表之選舉規定,係參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且參照其但書規定,明定 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ㄧ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即少數方只要掌握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即可將理、監事之選舉方式改為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已有保障少數方會員之規定。又「單記投票法」係應用於選舉人數較多而應選人數相對較少之選舉,並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基層農會會員代表至多 45 人,應選出理事 9 人,如採單記投票法,每位理事掌握 5 票甚至更少即可能當選,更易造成掌握少數特定票即可當選情形,容易助長賄選之歪風,此與提案委員之立法用意相背,因此不宜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