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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019

農委會:非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使用捕獸鋏捕捉動物

  • 發布日期:100-01-07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有關部分報載農委會通令要求民眾購買捕獸鋏須出示許可文件,農委會就法令面提出澄清,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捕獸鋏等方法捕捉動物,但並未規範購買捕獸鋏需檢具許可文件。惟基於捕獸鋏易於五金行購得而致不當使用,農委會已函請中華民國五金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加強宣導所屬會員,勸導其停止販售捕獸鋏,並請五金行業者協助向洽購捕獸鋏的民眾提醒使用捕獸鋏捕捉動物須先取得許可,以避免民眾因未悉規定而觸法。

呼籲民眾禁止使用捕獸鋏,發現捕獸鋏請立即通報地方動保單位派員處理

農委會說明,依現行「動物保護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捕獸鋏等方法捕捉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而未經許可使用捕獸鋏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可處 1 萬 5 千元至 7 萬 5 千元罰鍰。農委會呼籲,民眾如發現捕獸鋏時可立即通報各縣市動物保護單位,由其派員前往處理;另特別提醒民眾如為解決流浪犬貓所致困擾,應請各縣市政府派遣動物管制人員以專業器材或設置誘捕籠方式進行捕捉,切勿違法設置捕獸鋏傷害動物。(各縣市動物保護單位通報專線請查閱動物保護資訊網 http://animal.coa.gov.tw/html2/ )

農委會感謝五金公會的配合與 協助 期發揮第一線的宣導作用

針對中華民國五金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宣導所屬會員禁用捕獸鋏相關規定,勸導及停止販售捕獸鋏、向洽購捕獸鋏之民眾先行詢問是否取得捕補捉許可等協助,農委會表示由衷感謝,期能對民眾發揮第一線的宣導作用,以降低因不當使用捕獸鋏,造成動物傷殘或民眾誤踩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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