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文號6031
農委會責請屏東縣政府積極稽查違法殺犬案 遏止殺犬進補歪風
- 發布日期:100-01-18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有關報載屏東縣發現大規模犬隻屠宰場案,農委會表示,經聯繫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其表示已聯合檢警完成佈線,原擬在本週內進行專案查緝行動,但案情遭提前曝光,後續恐難將宰殺販賣犬貓之犯罪人等一網打盡,農委會對此表示遺憾。惟該會仍肯定及感謝動保團體勇於提供線索檢舉非法之用心,同時強調「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不得為肉用等目的而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違者最高可處 20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民眾千萬不要為了口腹之慾鋌而走險。
屏東縣政府聯合檢警進行稽查
農委會表示,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接獲動保團體檢舉後,因被檢舉人為累犯,該所高度重視,除立即將樣品送驗外,並派員赴檢舉地點稽查,但遭行為人刻意阻撓而不得其門而入,該所除持續監控外,並向檢察官申請協助,案情卻遭提前曝光,據報主要行為人已脫逃。農委會已責請屏東縣政府就該案後續積極稽查,以遏止宰殺犬隻進補的歪風。
對於高雄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多次協助政府破獲高屏地區非法宰殺犬隻案件,農委會特別表示肯定及感謝,由於稽查此類案件具高度危險性,建議動保團體可直接提供相關線索至各地動物保護單位,由其會同警察單位協同處理,以維安全。
宰殺犬貓最高可處 20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
農委會說明,「動物保護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而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宰殺犬、貓最高可處 20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 5 年內再犯者,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販賣犬、貓屠體者,可處 5 萬元至 25 萬元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另無論是宰殺或販賣者,均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