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文號6064
農委會將修法全面禁止使用捕獸鋏捕捉動物
- 發布日期:100-03-22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為杜絕捕獸鋏傷害犬、貓及野生動物等案件之發生,農委會將提高管理強度,提案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動物保護法」,刪除有關捕獸鋏使用之除外條款及許可使用等規定,全面禁止使用捕獸鋏捕捉動物,同時也將提高「動物保護法」有關違法使用捕獸鋏捕捉動物之罰則。該會呼籲民眾,在防範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或遇流浪犬貓困擾時,宜採取其他的方法或尋求相關單位協助,切勿使用具有殺傷力的捕獸鋏,以具體行動支持動物保護工作。
捕獸鋏管理強度由管制使用提高至全面禁止使用
農委會說明,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動物保護法」均原則禁止使用捕獸鋏捕捉動物,但是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及第 21 條之 1 定有除外條款,民眾如為防範野生動物(如野鼠、獼猴或山豬等)危害農林作物或基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等需要,可使用捕獸鋏並無違法。而「動物保護法」第 14 條之 1 則定有須申請許可始得使用捕獸鋏之規定,迄今雖未曾核發過任何許可文件,但是在稽查過程如遇使用捕獸鋏之民眾以防範鼠害或保護農林作物為由,則無法認定違法及進行裁罰,致難以澈底防杜捕獸鋏誤傷犬貓案件。所以本次農委會宣示將同時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動物保護法」,未來捕獸鋏之管理強度由管制使用提高至全面禁止使用,已讓捕獸鋏完全沒有任何使用空間,並同時提高「動物保護法」有關違法使用捕獸鋏捕捉動物之罰則,期可防範捕獸鋏傷害動物案件再發生。
農委會強調,全面禁止使用捕獸鋏捕捉動物為既定政策方向,該會將積極進行修法作業,也鑒於未來國內已無使用捕獸鋏之空間,該會籲請相關業者配合政府政策,停止捕獸鋏之製造與販售。
法令修正及教育宣導雙管齊下,杜絕捕獸鋏傷害動物案件
農委會表示,除修法作業外,亦將持續向五金販賣業者及民眾進行教育宣導。該會呼籲民眾如有防範動物損害農林作物需求,應採用不具殺傷力之捕捉或驅趕方式,如有流浪犬貓所致困擾,應通報各縣市政府派遣動物管制人員以專業器材或設置誘捕籠方式進行捕捉,切勿違法使用捕獸鋏,一起協力杜絕捕獸鋏傷害動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