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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075

台糖赴陸投資受法令規範 政府積極確保蘭花產業競爭優勢

  • 發布日期:100-04-06
  • 發布機關:農委會(企劃處)

蘭花依法禁止赴中國大陸投資

  針對媒體報導「台糖養蘭以技術入股方式赴中國投資」一事,農委會表示,台商赴中國大陸農業投資之管理,係依據兩岸條例第 35 條及經濟部主管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等規定辦理,農委會已將蘭花公告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農業禁止類之產品項目。農委會農業赴中國大陸投資已有適當管理機制,並積極防範預防敏感性關鍵農業科學技術外流,避免影響臺灣農民權益並保障我農業產業優勢,以維護我國農業競爭力。

積極輔導蘭花產業發展,拓展美國、日本及歐洲等外銷市場

  近年為輔導蘭花產業發展,農委會積極提供各項協助,包括:設立「台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與美國談判經獲同意台灣蝴蝶蘭帶介質輸美;同時透過國際蘭展之舉辦,積極與國際接軌。依據統計,去 (99) 年台灣蘭花外銷總金額 1.17 億美元,占花卉外銷之 77 %,並較前一年成長 36 % ,其中蝴蝶蘭出口金額為 0.83 億美元,較 98 年之 0.63 億美元成長 32 % ,外銷量值屢創新高,主要外銷市場為美國、日本及歐洲等國。展望未來,農委會將積極輔導業者做好關鍵品種與技術管理,建立可長可久之生產體系與品質形象,以保有產業發展利基,與業者共同開拓國際市場。

掌握臺灣農業品種、技術,維持臺灣農業永續經營

  在確保臺灣農業產業品種與技術方面,農委會藉由「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之簽署,輔導業者赴中國大陸登記,擴大保護我國品種權,並請業者掌握關鍵技術,整合臺灣具國際競爭潛力之農業產業,培養行銷臺灣品牌及全球運籌能力,以根留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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