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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359

農委會:將強化寵物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機制, 維護寵物健康與確保飼主權益

  • 發布日期:100-12-07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有關消基會調查針對「市售狗食抽驗, 2 件防腐劑偏高」一事,對此,農委會表示,該會係於 98 年 2 月 16 日 始被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定為「寵物及相關產品或服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為維護寵物健康與確保飼主權益跨出第一步。 經積極蒐集相關資料,並審視國內外各相關法令與審慎評估,已將 寵物食品管理相關規範於「動物保護法」中增訂授權法源,並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刻於立法院審議中。

目前市售寵物食品安全之監控措施

  農委會說明,自 99 年度起均 以年度計畫方式,補助相關單位派員赴各通路購買犬貓食品,依風險程度高低進行黃麴毒素、 T-2 毒素、三聚氰胺及鉛、鎘、汞、砷等重金屬含量與沙門氏菌之檢測。相關抽驗結果按季以新聞稿發布於農委會官網及動物保護資訊網。 100 年度(至第 3 季)共抽驗 394 件 寵物食品 , 結果均為陰性或符合相關項目之國際規範;另同年 5 月份國內爆發食品遭受塑化劑污染事件之際,為免除寵物飼主的疑慮,農委會亦抽驗 4 件罐頭產品、 6 件保健食品及 22 件粒狀飼料,共 32 件之塑化劑含量,結果均未檢出 。 如有不合格產品,現階段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要求廠商下架回收;若涉包裝標示相關問題,則依「商品標示法」,請經濟部協助辦理。

統一事權加強寵物食品相關管理

  農委會強調, 未來俟「動物保護法」修正通過後,除針對製造、加工或輸入寵物食品業者之申報、寵物食品之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限制與應標示事項、內容等訂定管理及規定外,亦增訂主管機關得進入寵物食品之製造、販售等場所,執行檢查或抽樣檢驗,以及命令業者回收、銷毀之法源依據,另對違反寵物食品管理規定者依相關罰責規定裁處。農委 會並指出, 現階段該會仍將以年度計畫持續辦理市售寵物食品衛生安全之監控,並定期發布抽驗結果,藉此督促寵物食品有關業者應提供衛生安全無虞之寵物食品;另經營寵物食品之業者現階段應遵循「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確保及維護所營產品之安全及品質,並應依「商品標示法」規定進行標示,以保障寵物之健康及飼主之權益;至於飼主為寵物選購寵物食品時,應購買包裝完整且標示及來源清楚的產品,拆封後應妥善保存 並應儘速使用完畢,以維護寵物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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