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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405

因應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農漁會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條文確有儘速修正之迫切性

  • 發布日期:101-01-19
  • 發布機關:農委會(輔導處)

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農漁會、水利會必須有相對應之調整

  農會組織區域係以行政區域劃定,由於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農會法未能及時配合修正,故造成目前已無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等行政區域,卻還存在該等縣農會之不合理現象,而新成立之直轄市轄內又無直轄市農會之怪異現象。又農田水利會組織區域係以河川水系與地理環境劃定,依現行法律規定,其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非直轄市地區為農委會,然五都成立後,農田水利會組織區域多有跨直轄市、非直轄市區域之情形,造成主管機關管轄競合之問題,例如嘉南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橫跨台南市 ( 原台南縣與臺南市合併 ) 、嘉義縣 ( 市 ) ,同一灌溉系統卻分屬兩個不同主管機關,進而影響農業水資源之管理與利用,故上述法律確有修正之急迫性。

健全農、漁會體系,亟須成立全國農、漁會

  此外,台灣省農會原有之組織區域包括台北縣、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等重要農業行政區域,現皆已劃入直轄市行政區域,台灣省農會將難以統籌農會事務,代表性亦顯不足,故亟須成立全國農會,以健全農會體系,此為全國多數農會之殷切期盼,漁會界亦有健全漁會體系成立全國漁會之期待。

農會屆次改選在即、農業水資源情勢日漸嚴峻,為保障農民權益,修正相關法律確有急迫性

  尤其,農會將於本 (101) 年下半年起開始辦理屆次改選作業,倘未能即時修正農會法,農會組織區域與層級無法隨同行政區域調整,將造成農會難以辦理改選之窘境,恐嚴重影響農會業務及農民權益;另全國農業水資源情勢日漸嚴峻,健全農田水利管理體系刻不容緩,因此,新增農會法第 7 條之 1 解決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農會組織區域調整之問題、修正農會法第 6 條、第 8 條等 13 條事涉成立全國農會相關規定,修正漁會法第 6 條、第 6 條之 1 等 9 條事涉成立全國漁會相關規定,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4 條、第 5 條等 22 條解決主管機關管轄競合問題,確有急迫性。農委會基於保障農民權益及促進農業發展之考量,衷心期盼立法院能儘速於本會期通過上開條文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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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01-19:3,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