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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541

農委會持續協同地方政府提升動物收容品質

  • 發布日期:101-06-29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有關媒體報導臺北市動物之家收容動物死亡率高一案,農委會表示,依現行「動物保護法」規定,收容動物應經 12 日公告後始得人道處理,且大部分地方政府都會在空間許可的狀況下延長收容期間。至有關加強疫病控制、提高照護人力、人道處理流程應受監督、提高認領養率等,均為該會督導地方政府改善動物收容管理的重點工作,近年來動物平均認領養率及人道處理率均呈逐年改善趨勢。農委會也再次呼籲地方政府應更重視收容動物管理業務,以符合社會期待,並歡迎民眾前往各地公立收容所參訪及提供建議,一起來提升收容動物福利。

動物保護法規定收容動物經公告 12 日始得人道處理,並非 7

  農委會說明,「動物保護法」第 12 條規定業於 99 年間修正,將收容動物得人道處理之公告期間自 7 日延長至 12 日。且該會持續督導地方政府在收容空間許可情形下,儘可能延長收容期間,並積極推動收容動物認領養,包括提供相關優惠措施、宣導認養代替購買觀念、辦理流浪狗基本訓練、美容等,以提高民眾認養意願,協助更多流浪狗找到適合的主人,近年收容動物之認領養率逐年提高 (98 年 13.7% 、 99 年 17.5% 、 100 年 20.3%) ,人道處理率亦呈逐年降低趨勢 (98 年 73.1% 、 99 年 63.2% 、 100 年 57.9%) 。

農委會呼籲地方政府持續強化動物收容品質,飼主善盡照護責任

  鑒於各地公立動物收容所是動物保護單位為民服務的重要窗口,更具體呈現政府對待動物生命的態度,農委會將持續督導,並再次呼籲地方政府應更重視收容動物管理業務,編列足夠的人力與預算辦理相關工作。農委會也強調,改善流浪犬貓問題的根本,仍在建立飼主責任,呼籲飼養動物的民眾應善盡照護責任,並做到「二要一不」 -- 要絕育、要善待管理、不棄養,以根本改善動物福利,不再讓流浪犬貓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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