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政院通過 強化農會運作促進永續發展
- 發布日期:111-03-31
- 發布機關:農委會(輔導處)
有關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有國民黨團、中華民國農會及部分民眾就預告版本修正內容,對於「強化中華民國農會專業效能」,增訂第19條第4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三分之一專業理事部分,提出諸多意見,農委會表示,就增列專業理事制度強化中華民國農會經營效能,及統合各級農會發展全國性經濟事業以服務更多農民,須再審慎研議,爰本條文不予修正,其餘條文酌修,並於今(31)日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
農委會說明,中華民國農會依農會法成立並賦予其多項任務,為公益社團法人,舉辦事業享有政府多項賦稅優惠,接受政府委託執行農業政策,並參與農產運銷公司、全國農業金庫等經營權,廣涉公共事務,且為農會體系最高層級之組織,應夥同所有農會配合農業政策及協助各地農業發展,不應僅限於自身營運收益之成長。對於涉及農產品貿易、產銷調節、資訊整合、教育訓練等,應配合政府帶領所有農會共同開創農業新局,充分發揮整合、開拓、研發、創新等上位組織之功能。雖然本次增列專業理事不予修法,惟仍鼓勵中華民國農會能朝該方向精進。農委會將持續廣納各界提供之意見,包括農會選舉制度之改革、一戶一會員限制、提高女性選任人員比例、青農不易加入會員問題、選任人員職能資格提升等,通盤檢討,使農會更符合人民團體自治及民主精神,達到服務農民之宗旨。
遏止賄選歪風 提高刑度與罰金 不溯及既往
農委會表示,農會法自74年增訂賄選刑度與罰則以來,歷經37年未曾修正,而歷屆農會選舉賄選案件仍層出不窮,可見農會法針對賄選的刑度與罰則過低,已無法產生嚇阻作用;另犯農會賄選罪因現行規定刑度低,宣告緩刑後仍得繼續任職農會,將會使賄選者產生得益效果,一向被外界批評,影響農會形象。本次農會法第47條之1及第47條之2的修正,旨在遏止部分農會選舉之賄選行為,希望藉提高賄選之刑度與罰則,防止投機者進入侵蝕農會,並維持農會選舉公正性。
農委會強調,原預告草案修正現行第47條之4第4項輕罪豁免之但書規定,僅得繼續任職至屆滿,經審慎檢討後,以不溯及既往方向修法;由於本次修正提高刑度為3年以上7年以下之規定,倘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後,未來賄選將無從受緩刑宣告或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符合農委會修法遏止農會賄選端正選風之政策,以維持農會選舉公平、公正性,選賢與能使農會發展向上提升為各界所期待。
農會依法特許設立服務農民 提升人員素質緊扣政策執行
農委會指出,農會肩負執行農業政策任務,與其他人民團體有別,農會員工素質對農會經營及農業政策之推動執行是否到位影響甚鉅,現行農會統一考試,由中華民國農會辦理,其考試委員會委員由上級農會及少數基層農會總幹事擔任,結構單一,應導入其他領域之專業委員參與考試制度之規劃,將由政府訂定農會統一考訓辦法,明確規範考訓之資格、作業流程、科目計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引導考訓方向強化人力素質以符合服務農民需要,發揮農會執行政策及落實照顧農民的功能,並可強化考試公信力,協助農會因應社會快速變遷與多元發展的步調,招募人才及提升農會人力素質。
促進農會永續發展 強化農會與政府間之合作
農委會強調,因應農業貿易自由化衝擊,亟須農民團體間之合作經營,本次修法可以擴大經濟規模提高效能,以促進農會永續發展;又為避免農會理(監)事因派系惡意缺席理(監)事會議,而阻礙會務發展,規範強化農會理(監)事會運作機制;另面對各國際組織仍不斷要求更為開放的自由貿易制度,以及未來加入CPTTP可能帶來的農業貿易自由化衝擊,更須強化農會與政府間之合作,調整產業結構及增加對農民的服務,以保障農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