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文號8958

農委會再度重申:農地開發不得影響農業生產及生態棲地環境

  • 發布日期:111-05-24
  • 發布機關:農委會(企劃處)

       近日媒體報導苗栗縣銅鑼鄉竹森太陽光電開發案,威脅石虎生態棲地環境,農委會堅決用地變更不得影響生態棲地之立場。並表示,已多次函請苗栗縣政府應落實「應避免位於石虎重要棲地範圍進行開發行為」之審查原則,重申相關用地及變更應避開石虎重要棲地範圍。

公開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  保護野生動物重要棲地

       農委會表示,為維護生態棲地環境,本會林務局已於自然保育網公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等地理圖資,以利開發業者事先避開野生動物重要棲地範圍。又苗栗縣淺山地區為石虎族群交流遷移廊道及石虎重要棲地範圍,已納入林務局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之關注區,且為加強保護野生動物重要棲地及生態環境,已通函地方政府應從嚴審查,並要求「應避免位於石虎重要棲地範圍進行開發行為」。針對引發爭議之苗栗縣銅鑼鄉竹森太陽光電案,係苗栗縣政府109年8月1日前受理之太陽光電設施開發案件,由該府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本權責審議,尚毋須徵詢農委會審查同意。惟鑒於開發面積達8.3公頃,開發範圍全區位於「石虎重要棲地」範圍,農委會於110年5月5日、111年1月25日二度函請苗栗縣政府應落實「應避免位於石虎重要棲地範圍進行開發行為」之審查原則,並於該府111年1月26日召開專責審議小組會議決議「審認同意確認」後,農委會再於111年3月3日及5月20日函復苗栗縣政府太陽光電廠之選址應避開石虎重要棲地範圍,並表達用地變更不得影響生態棲地之堅定立場。

縣府應秉持生態棲地保護原則 避免誤導再生能源的核心價值

       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推動,農業綠能發展以不影響農漁民權益、農漁業發展及生態棲地環境的前提下逐步推動,使農業與綠能共存共榮。農委會鄭重重申,開發案倘位於野生動植物重要棲地範圍,農委會秉持不同意變更之立場,避免農地遭任意變更及影響生態環境。也將協請內政部釐清,倘若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開發計畫審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是否再予地方政府補充修正。至於苗栗縣政府倘仍維持同意位於石虎重要棲地之開發案,未來該項開發對於生態棲地環境造成負面衝擊,則請苗栗縣政府全權負責,並回應社會各界之監督。

  • 回上一頁
  • 111-05-24: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