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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申請服務

依據
檔案法第 17 條至第 21 條
檔案開放應用須知ODT
檔案開放應用須知PDF
申請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部檔案,可直接利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系統產出之申請書,或下載填具「農業部檔案應用申請書」向本部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郵寄方式送交本部。
檔案應用申請書 (空白)ODT
檔案應用申請書 (空白)PDF
檔案應用申請書 (參考範例)ODT
檔案應用申請書 (參考範例)PDF
受理及回復
申請案件之准駁,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辦理時間,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本部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檔案應用申請准駁表ODT
檔案應用申請准駁表PDF
應用服務處所及開放時間
(一)檔案應用處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本部B1圖書室)。
(二)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時至11時30分及下午2時至4時30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至檔案應用處所應出示准駁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始得進入。
(二)申請人進入閱覽場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及影響妨礙他人之行為。
   2.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3. 禁止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工具。
   4. 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5. 本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三)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時,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申請應用檔案時,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費用
(一)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本部依規定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ODT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PDF
委任書
委任書
委任書ODT
委任書PDF
檔案目錄查詢
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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