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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及雲林縣為辦理112年小犬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112-10-20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120024044號

主  旨:公告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及雲林縣為辦理112年小犬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考量小犬颱風帶來之鹽沫對於正值孕穗至抽穗時期稻株的影響,包含葉片破損、葉片乾枯及榖粒褐化,後期將導致水稻成熟期延滯、稔實率下降、每穗粒數與千粒重減少等延遲性災害發生,使得稻穀減產,品質下降,爰專案公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

二、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品項為本田中後期稻米,救助地區如下:

(一)苗栗縣:苑裡鎮(苑港段、西海段、房南段、苑裡北勢小段、苑北段、苑西段)、通霄鎮(五里牌段五里牌小段、 五里牌段五福小段、五里牌段羊寮小段、通南段、南華段、五南段)。

(二)臺中市:大甲區、大安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及龍井區。

(三)彰化縣:竹塘鄉、大城鄉、芳苑鄉、二林鎮、福興鄉、伸港鄉、埔鹽鄉、鹿港鎮、線西鄉及和美鎮。

(四)雲林縣:土庫鎮、崙背鄉、褒忠鄉、麥寮鄉、臺西鄉、四湖鄉、口湖鄉、東勢鄉及水林鄉。

三、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2年10月21日至10月30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鄉(鎮、區)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臺中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及雲林縣政府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四、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本田中後期稻米每公頃1萬8千元。

五、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29%)。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2-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鄉(鎮、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六)請臺中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及雲林縣政府將相關資訊轉知轄內鄉(鎮、區)公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規定配合辦理。

代理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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