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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 發布日期:113-08-07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 : 農護字第1130072470A號
附  件 : 如文

主  旨:預告修正「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修正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三、「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

四、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避免發生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等相類之緊急問題,修正公告以落實國內貓隻飼養管理措施,有儘速施行之必要,爰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動物保護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海路37號。
(三)聯絡人:曾技士。
(四)電話:(02)2312-6389。
(五)傳真:(02)2311-3620。
(六)電子郵件:elim0920@moa.gov.tw。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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