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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金門地區 除公告事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3-08-30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31862646號

主  旨: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金門地區 除公告事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本部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農防字第一一二一四七二八○五號公告修正「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不適用於金門地區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

二、牛肉加工產品經本部風險評估通過之生產業者及產品名單(如附件),仍可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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