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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任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各分署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定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3-11-29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 : 農農保字第1132671068號

主  旨:公告委任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各分署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定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生效。

依  據:

一、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委任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審核及監督管理該署及其所屬機關自行興辦國有林新闢森林作業道且符合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所定種類及規模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二、委任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各分署審核及監督管理中央機關自行興辦且符合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所定種類及規模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但前點情形、跨越二以上分署所轄行政區域或本部委託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管理者,不適用之。

三、本公告生效前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各分署受理審核及監督管理案件,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各分署受理審查中符合公告事項一之案件,由該分署核定後,交由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進行後續之監督管理;後續如有變更設計者,由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審核。

(二)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各分署監督管理施工中符合公告事項一之案件,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各分署持續辦理至完工。

四、本部一百十年四月一日農水保字第一一○一八六四六九八號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停止適用。

部長 陳 駿 季 出國
政務次長 胡 忠 一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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