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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東縣延平鄉、鹿野鄉、關山鎮、池上鄉、東河鄉及長濱鄉為辦理造林地(1-6年生及7年生以上)、竹類、林下經濟申請核准經營項目(段木香菇及木耳)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114-01-09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147466023A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公告臺東縣延平鄉、鹿野鄉、關山鎮、池上鄉、東河鄉及長濱鄉為辦理造林地(1-6年生及7年生以上)、竹類、林下經濟申請核准經營項目(段木香菇及木耳)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6項所定情事。

二、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前6個月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予以補貼。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於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經管出租造林地之農民向各分署轄屬工作站)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或工作站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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