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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東縣延平鄉、鹿野鄉、關山鎮、池上鄉、東河鄉、長濱鄉為辦理造林地(1-6年生及7年生以上)、竹類、林下經濟申請核准經營項目(段木香菇及木耳)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 發布日期:114-01-09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32237799號

主  旨:公告臺東縣延平鄉、鹿野鄉、關山鎮、池上鄉、東河鄉、長濱鄉為辦理造林地(1-6年生及7年生以上)、竹類、林下經濟申請核准經營項目(段木香菇及木耳)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 條、第12條及第12條之。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臺東縣延平鄉、鹿野鄉、關山鎮、池上鄉、東河鄉、長濱鄉,救助項目為造林地(1-6年生及7年生以上)、竹類及林下經濟申請核准經營項目(段木香菇與木耳)等,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林業」所定下列救助額度辦理救助:。

(一) 1至6年生造林地救助額度為每公頃2萬4千元。

(二) 7年生以上造林地救助額度為每公頃3萬6千元。

(三) 竹類每公頃3萬6千元。

 (四) 林下經濟申請核准經營項目(段木香菇與木耳)每公頃為7萬元,須依本部發布「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經核准林下經濟經營使用,依實際災損範圍核予救助金。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 5 條規定之林農(提出租賃契約證明文件須為仍在存續中之租約,不包含逾期未辦理完成續約者)。

(二)辦理救助項目其現場應有經營管理事實、符合契約內容,且損害率達 20% 以上者,方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現場無經營管理事實或損害率未達20% 者不予救助。

(三) 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及第12條之2規定辦理,請臺東縣相關公所、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東分署自114年1月10日起至同年1月23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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