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預告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七條附件十五之二

  • 發布日期:114-02-03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31870310號

主  旨:預告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七條附件十五之二。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三、「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七條附件十五之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aphi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二)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三)聯絡人:黃科長

(三)電話:02-23431401。

(四)傳真:02-23322200。

(五)電子郵件:aphia@aphia.gov.tw。

部長 陳 駿 季

附件下載

  • 回上一頁
  • 114-02-0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