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花蓮縣玉里鎮為辦理魚塭養殖之其他養殖種類(吳郭魚)114年1-2月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玉里鎮公所自114年3月20日起至114年4月2日止,受理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14-03-19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41403811號
主 旨:公告花蓮縣玉里鎮為辦理魚塭養殖之其他養殖種類(吳郭魚)114年1-2月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玉里鎮公所自114年3月20日起至114年4月2日止,受理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花蓮縣玉里鎮,救助項目為「魚塭養殖之其他養殖種類(吳郭魚)」,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魚塭養殖之其他養殖種類額度標準辦理,每公頃為24萬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漁業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漁產品於同產季、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三、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4年3月20日起至114年4月2日止,於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受理漁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辦理。
(二)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請宣導受災漁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