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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 : 農護字第1140072281號
主 旨:訂定「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訂定「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