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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5年度全國採伐計畫書(第1期)

  • 發布日期:115-08-03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3日
發文字號:農授林業字第1152440559號

主  旨:公告115年度全國採伐計畫書(第1期)。

依  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5條。

公告事項:

一、115年度(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全國採伐計畫書(如附件)。

二、各主管機關及管理經營機關於核發採運許可證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並依「森林法」、「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及「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處理:

(一)有「森林法」第10條各款情形者,應限制伐採。

(二)屬保安林者,依「森林法」第30條規定,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及符合「保安林經營準則」第八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屬國有林者,無「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5條第3項規定:「林地難於復舊造林或採伐有妨礙水土保持之虞者,其竹木不得予以處分。」之情形。

(四)無「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第8點第2項:「全面禁伐天然林、水庫集水區保安林、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及無法復舊造林者。」及同點第3項:「實驗林或試驗林,非因研究或造林撫育之需要,不得砍伐。」等情形。

(五)無都市計畫區(含水源特定區等)計畫內禁止採伐情形。

(六)作業別為皆伐者,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第16條規定,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檢具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證明文件。

(七)無其他法令禁止採伐情形。

三、本公告附件所列作業別為皆伐且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之採伐案件,按其個案適用情形,屬經本部公告之「永續經營人工林」範圍內採伐案件,或屬受天然災害之森林並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均依認定標準第16條第2項規定,業經本部同意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依據及理由,並已於本公告附件備註欄敘明。前開案件仍請各採運許可證核發機關依本公告附件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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