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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年大事紀

(一)防範非洲豬瘟作為

  我國自2018年8月3日中國大陸發生第一起案例後啟動超前部署,嗣於2018年12月18日成立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全面強化邊境管理並落實檢疫作為,並每個月召開跨部會會議檢討與精進相關作為。

1.非洲豬瘟亞洲疫情狀態及邊境管制措施

  迄2019年底已有中國大陸(含香港、澳門)、蒙古、越南、柬埔寨、北韓、寮國、緬甸、菲律賓、韓國、東帝汶及印尼11個國家發生非洲豬瘟疫情。其接壤之泰國、馬來西亞及新加坡均列為高風險國家。

  本會自2019年1月16日起,於桃園國際機場對來自前揭非洲豬瘟疫區及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旅客執行手提及託運行李全面以X光機檢查,其他國際機場及港口入境旅客手提及託運行李亦實施百分百X光機檢查。另自1月25日起,外來人口違規攜帶豬肉類產品經裁處20萬元(含以上)且無法當場繳清者,由內政部移民署拒絕其入境。

2.國內防疫整備措施

啟動3項預警機制,分述如下:
(1)海漂豬隻屍體及棄置死豬監控:共完成163案檢體採樣送驗,離島檢體中有12件來自中國大陸海漂豬隻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分別為金門縣10件及連江縣2件;臺灣本島則未檢出陽性案例。
(2)化製場斃死豬隻監測:共完成423頭採樣送驗,結果均為陰性。
(3)屠宰場疑有非洲豬瘟非典型病例監測:屠宰衛生檢查人員針對疑似非典型病例採樣送檢317件,均為陰性。

  另為面對可能的疫情爆發,持續透過不斷演練過程檢討及強化不足,務使各執行單位更加熟練執行方式並作好整備的工作。各縣市政府於2019年1月31日前全數完成非洲豬瘟緊急防疫演習,演練國內倘發生非洲豬瘟疫情之各項因應作為;6月28日在臺南舉辦「全國非洲豬瘟緊急防疫模擬演習」模擬非洲豬瘟爆發案例場的移動管制、防疫人員著裝、採樣、豬隻撲殺、焚燒掩埋及消毒清理等作業流程;12月23日再辦理「國內發生非洲豬瘟案例沙盤推演」,針對案例發生之後,如何對案例場及其周邊豬場啟動相關防疫處置。

  此外,為避免非洲豬瘟病毒藉由廚餘傳播,廚餘養豬場皆須通過廚餘再利用檢核,將廚餘蒸煮90℃連續一小時,已於2018年12月24日推動廚餘養豬轉型措施,包括廚餘養豬場轉用飼料差額補貼、技術諮詢輔導及退場補助。本會畜產試驗所成立廚餘養豬轉型技術服務團,完成廚餘養豬戶輔導1,691場(現場輔導600場,會議輔導1,091場);另類廚餘飼料之開發餵飼,豬隻生長速度與餵飼廚餘者相當,對屠體性狀及豬肉品質無不利影響,並可節省飼料費300元/頭。本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各地方政府持續查核廚餘養豬場落實規定。

3.法規修正以強化防檢疫作為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動傳條例)前於2018年12月28日修正新增第34條第10項次條文,「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其以郵遞寄送輸入者,應予退運、沒入或銷燬」,並於2019年1月6日生效施行,以降低動物疫病透過郵寄動物產品傳入之風險。同年12月13日經總統再次修正公布,為免跨境電商淪為傳播境外動物傳染病之管道,依據本條例第38條之3條文規定,新增規範網際網路平臺業者及電信事業業者等應依本會公告「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採取必要之措施,網際網路業者如經查證屬實違反前揭措施者,將依動傳條例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通知違規人屆期改善,倘未依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二)農產品產銷調節精進作為

本會依據外銷、行銷及加工三箭措施制定多項新興政策,輔導產業拓展通路:

1.種植登記制度:訂定甘藍種植登記制度,讓農民及消費者了解目前實際種植狀況,並使政府能掌握必須進行產銷調節之數量,後續再以符合加工廠、外銷農民團體等需求品質之甘藍優先輔導外銷、加工及行銷,並搭配多元循環處理措施,保障農民收益。另為提前掌握甘藍採收情形,以供苗量預警系統、農情調查及遙測判釋等數據相互勾稽比對,提前預警供農民種植前參考。

2.外銷平臺:為拓展農產品外銷市場,保障農民收益,於2019年起規劃建構農產品外銷平臺,涵括供貨端的小農、生產專區,到銷售端的進口商、量販店、超市等國外買主,結合縣市政府、駐外單位、外貿協會及本會各產業主管機關、試驗改良場所、國際處、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等單位在外銷各階段提供必要的協助,並於「外銷作物生產供應鏈系統」內新增外銷業者及供貨農民登錄作業,提供產銷媒合服務。

3.建構冷鏈物流體系:輔導恆春鎮農會、車城及枋寮地區農會等106單位建置冷藏庫2,144坪、冷藏壓縮機組34組、真空預冷設備4組、冷藏(凍)車40輛、冷藏車櫃2臺、運輸貨車24輛、堆高機23臺等冷鏈冷藏加工設備(施),有助加速產業發展,透過低溫保鮮減少農產品質量損失,增進農民收益。

4.初級加工:為建構農產品生產到初級加工一元化管理制度,推動研訂「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法規。執行成果如下:

◆增訂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8條,作為訂定「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

◆研訂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草案),已召開農民座談會9場次及公民審議會議5場次,計有農民、通路業者及環保團體等943人次參加。辦理加工技術及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共開辦10班次、每班次40小時,計有683位農民報名參訓,已有563位取得及格證書。

◆輔導加工場符合衛生安全規定,由專業輔導團隊指導改善16場次場區動線、製程與人員衛生管理,以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規定。

(三)我國(臺、澎、馬)口蹄疫拔針申請OIE非疫區我國口蹄疫防疫有成,臺灣本島、澎湖縣及連江縣(臺澎馬)在2017年5月獲OIE認定為施打疫苗口蹄疫非疫區。依OIE規範,如停打疫苗後,持續監測1年以上無疫情,則可申請不打疫苗口蹄疫非疫區。臺澎馬經嚴格監控確認產銷環境中已無病毒殘留,故從2018年7月1日起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經持續監測超過1年且無疫情發生,符合不打疫苗非疫區申請要件。爰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積極召開會議請相關單位提供資料,依OIE問卷規範填寫我國防檢疫資料,於2019年9月5日向OIE遞件申請認定為不打疫苗的口蹄疫非疫區,希望臺澎馬可以順利在2020年5月獲OIE認定,增加豬肉產品外銷機會及提高國外肉品進口談判籌碼,同時提升我國在動物疫情防疫效能之國際地位。

(四)解除歐盟對我國漁業黃牌警告

  我國與歐盟在「法律架構」、「監控、控制及偵查(MCS)」、「水產品可追溯性」及「國際合作」等四個面向歷經3年多之諮商,於2019年6月27日終獲歐盟執委會決議,我國自歐盟打擊IUU漁撈黃牌名單移除,保住400億元漁業產值,及周邊產業發展連動影響逾千億元,得以維持遠洋漁業及周邊產業之競爭優勢,雙方並同意成立臺歐盟打擊IUU漁撈工作小組,持續就打擊IUU漁撈深化合作,以確保漁獲物為合法捕撈並具可追溯性。

為全面強化我國漁業管理制度,就歐盟所關切四大面向,與相關機關及漁業團體進行3年多之諮商檢討,各面向所改進重要措施如下:
1.「法律架構」面:完成制定「遠洋漁業條例」、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及「漁業法」部分條文,健全我國法制基礎。
2.「監控、控制及偵查(MCS)」面:推動遠洋漁船全面裝設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設立24小時漁業監控中心
(FMC)全面掌握我國遠洋漁船動態、
  落實卸魚聲明機制、指定32個國外港口、增聘漁業檢查員於國內外港口執行檢查、對非我國籍漁船執行港口國措施、增募海上觀察員提升觀察涵蓋率等措施,強化我國管理機制。
3.「水產品可追溯性」面:訂定遠洋漁業相關業者稽核策略計畫、輔導並稽核出口業者確保其採購之漁獲物不涉及IUU漁撈行為,完善我國溯源管理。
4.「國際合作」面:完成與我國漁業關聯較高之22個國家之合作安排、強化我國漁船確實遵守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規範,以優化我國遵從紀錄,提升我國國際形象。
另外,為全面執行上揭各項管理措施,行政院特別成立跨部會打擊IUU漁撈專案小組,整合各部會之管理能量並協調各項管理事務,完成制訂「漁業國家管控及檢查計畫(NPCI)」,並藉由相關部會在整個漁業產業鏈之前、中、後端等各層面之措施執行,終獲打擊
IUU漁撈整體成效。如今,我國正式脫離黃牌警告,我國漁業管理機制及漁民合法生產之水產品已獲歐盟認同,國際貿易商將可安心採購我國水產品,外銷亦更加順暢。

(五)實施有機農業促進法

為維護水土資源、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動物福祉與消費者權益,促進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特制定有機農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
1.本法於2018年5月30日總統令公布,依本法第42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1年施行,爰依本法規定應行訂定之子法,亦須於本法施行日前發布,以與本法同日施行,俾利有機農友與相關經營者、認(驗)證機構、各級主管機關等得以遵循辦理。
2.本會爰依本法規定,訂定授權辦法7項、實質法規命令5項、行政規則4項(以下合併簡稱子法),合計多達263條規定,研訂過程說明如下:
(1)自2018年8月至12月底,邀集主管機關、認驗證單位、產學代表召開13場次工作小組會議,擬訂子法草案初稿。
(2)自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邀集子法草案所涉攸關團體召開8場次之研商會議,按共識修正子法草案;其中屬授權辦法者,再經召開3場次研商會議逐條確認內容後,進行60天預告。
(3)俟預告期滿並參據各界意見酌修文字後,自2019年3月至4月針對7項子法召開5場次法規委員會審查,順利配合本法施行日期,完成子法發布施行作業。
3.為徵詢各界意見、擴大參與層面,本會於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子法草案預告階段,辦理東部、中部、南部子法草案宣導座談會,於子法施行後另於各地辦理20場次宣導會,俾利各界熟知所有規範。
4.有機農業促進法自2019年5月30日起開始施行後,相關產業輔導新措施逐步推動,如農友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經營有機農業,只要提出申請就可獲得租金減收4成之租金優惠,及10年以上、20年以下之租期保障;另與其他國家洽簽雙邊有機同等性協議部分亦有顯著成果,日本首先於2019年10月30日與我國完成協議簽署,並有澳洲、紐西蘭、印度、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陸續與我國洽簽協議中,有助於開拓我國有機農產品外銷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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