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獎勵造林審查要點簡介

林務局造林生產組 邱鼎翔

壹 . 前言

  依 據森林法第 48 條之授權規定,農委會與原民會於 97 年 9 月 5 日會銜公告「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 作為當前在山坡地範圍獎勵造林之執行依據 。當參加獎勵造林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 2 條之對象資格及第 4 條土地區位規定後,主管機關須依本辦法第 6 條規定進行現場勘查,認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予以核准。由於環保團體質疑有民眾為參加獎勵造林,發生砍大樹種小樹情事,認為受理獎勵造林前應先比對航照圖,以判釋原本有無森林存在;避免使用除草劑;及保留次生林等。

  依本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免費供應種苗或造林獎勵金者,應填具免費供應種苗或造林獎勵金之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受理機關彙整轉請主管機關現場勘查,認定有實施造林需要者,才予以核准。為讓行政機關在執行獎勵造林業務上,能有更細緻的作業規範,並且減輕外界負面質疑,林務局爰著手研議訂定「獎勵造林審查要點」,在兼顧業務推動、環境保育及人民權益等各種層面上,廣邀專家學者、環保團體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政府及本局各林區管理處等執行單位共同研商。經凝聚各界意見後,業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 年 7 月 15 日農林務字第 0991741155 號令訂定發布,作為主管機關依據本辦法第 6 條核准獎勵輔導造林案件之執行依據。

貳 . 審查要點說明

  獎勵造林審查要點之條文共計 5 點,重點說明如下:

一 . 本辦法第 4 條規定可受理獎勵輔導造林之土地區位為 ( 一 ) 有森林法第 21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情形之林業用地; ( 二 ) 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 三 ) 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 ( 四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造林必要之地區。而可受理之土地區位中,因主管機關須再進行現場勘查,並就土地現況判斷有無實施造林之需要,因此,爰就所列土地現況加以認定有造林之需要,例如受理之土地區位為符合森林法第 21 條第 1 款之沖蝕溝林業用地,沖蝕溝現況有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 147 條所定坡面沖蝕程度,屬於蝕痕、淺溝、深槽等分級沖蝕溝,則認定有造林之需要。另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土地現為廢檳榔園、廢果園或其他休、廢耕之農牧用地等土地;衰敗、老化或崩塌之竹林地等,為加強造林,亦認定有造林之需要。此外,對於土地現況屬於已達輪伐期之人工林,經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規定核准伐採林木後之跡地;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列管之超限利用土地,為鼓勵加速造林作業,以維護水土保持功效,爰認定有造林需要。 ( 第 2 點 )

二 . 為避免人民為申請獎造林而伐除現有天然次生林,讓環保團體質疑有破壞現有水土保持功效情事,明定申請實施造林土地有天然次生林,應予以保留。違反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其申請,以杜絕外界疑慮。 ( 第 3 點 )

三 . 因大面積獎勵造林易受外界關注,為能有更嚴謹之核准依據,並讓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有共同參與的機會,故規定申請實施造林之土地面積在 5 公頃以上者,由專家學者、環保團體及政府機關共同成立諮詢小組進行現勘,主管機關應斟酌其諮詢小組決議,作為准駁處分依據。此外,為避免有化整為零而陸續以未滿 5 公頃之造林面積方式提出申請,故規定申請實施造林之同一申請人於毗連土地有經主管機關核准獎勵輔導造林者,其土地面積應與毗連土地合併計算。(第 4 點)

四 . 為避免獎勵造林人使用除草劑,造成危害環境的有毒物質殘留,所以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核准文件中載明造林期間,不得使用除草劑或其他有害環境之藥物。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造林獎勵金核准,並命獎勵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獎勵金。 ( 第 5 點 )

五 . 為協助主管機關能於核准獎勵造林前,先瞭解林木生長情況,故製作審查表,要求主管機關檢視申請日 2 年以前之航遙測圖資並將判釋結果填寫於審查表中,可與現況情形比對,作為是否同意核准獎勵造林之依據。

參 . 結語

  由於森林具有多方面功用,為能兼顧國土保安、發揮森林之經濟及公益效用,避免有為領取獎勵金而擅自伐除天然次生林,或是使用除草劑等危害環境之有毒物質,造成環境之負面影響,因此訂定本要點作為主管機關認定有造林需要之執行依據,避免發生偏差,也可讓外界瞭解政府推動獎勵造林並重視國土保育之政策目的。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9-08-25:1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