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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六個月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予以補貼

  • 發布日期:114-07-11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1147466739A號

主  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六個月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予以補貼。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為減輕受災農漁民財務負擔及協助其復建、復耕、復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利息免予計收六個月,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止。但因一百十四年丹娜絲颱風受災申請之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自撥貸日起六個月內,利息免予計收。前開免收之利息,由本部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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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07-1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