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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4年丹娜絲颱風造成養殖漁業災情,貴轄鄉、鎮、市、區未全區供電且連續達72小時以上,符合現金救助條件且持有養殖客觀證明文件者,得免勘查

  • 發布日期:114-07-17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41512953A號

主  旨:公告114年丹娜絲颱風造成養殖漁業災情,貴轄鄉、鎮、市、區未全區供電且連續達72小時以上,符合現金救助條件且持有養殖客觀證明文件者,得免勘查。

依  據: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

一、本次公告適用於嘉義縣、臺南市轄區之魚塭養殖。

二、有關養殖客觀證明文件,為基層公所查證養殖漁民曾於當年度及前一年度,以申請漁產業天然災害救助魚塭參與下列漁業政策之一有案且相關證件在有效期限內者:

(一)通過養殖水產物產銷履歷驗證。

(二)領有漁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三)領有漁產業保險補助保險費。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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