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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桃園市新屋、觀音、蘆竹及大溪等區為辦理114年10月中、下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 發布日期:114-10-31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41025169號

主  旨:公告桃園市新屋、觀音、蘆竹及大溪等區為辦理114年10月中、下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新屋區:西瓜。

(二)觀音區:西瓜、芥藍、甘藍。

(三)蘆竹區:不結球白菜、空心菜、菠菜、莧菜、山茼蒿。

(四)大溪區:食用玉米、青花筍、韭菜、青蔥。

二、本次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額度標準辦理,依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一)西瓜(果樹一):每公頃6萬2,000元。

(二)不結球白菜、空心菜、菠菜、莧菜、山茼蒿(蔬菜一):每公頃2萬9,600元。

(三)芥藍、食用玉米、青花筍(蔬菜二):每公頃4萬1,000元。

(四)甘藍(蔬菜三):每公頃4萬7,000元。

(五)韭菜、青蔥(蔬菜四):每公頃5萬6,000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4年11月1 日起至11月14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相關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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