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桃園市新屋、觀音、蘆竹及大溪等區為辦理114年10月中、下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 發布日期:114-10-31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41025169號
主 旨:公告桃園市新屋、觀音、蘆竹及大溪等區為辦理114年10月中、下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新屋區:西瓜。
(二)觀音區:西瓜、芥藍、甘藍。
(三)蘆竹區:不結球白菜、空心菜、菠菜、莧菜、山茼蒿。
(四)大溪區:食用玉米、青花筍、韭菜、青蔥。
二、本次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額度標準辦理,依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一)西瓜(果樹一):每公頃6萬2,000元。
(二)不結球白菜、空心菜、菠菜、莧菜、山茼蒿(蔬菜一):每公頃2萬9,600元。
(三)芥藍、食用玉米、青花筍(蔬菜二):每公頃4萬1,000元。
(四)甘藍(蔬菜三):每公頃4萬7,000元。
(五)韭菜、青蔥(蔬菜四):每公頃5萬6,000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4年11月1 日起至11月14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相關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