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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屏東縣霧臺鄉及恆春鎮為辦理小米等作物114年鳳凰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 發布日期:114-12-02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41028092號

主  旨:公告屏東縣霧臺鄉及恆春鎮為辦理小米等作物114年鳳凰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霧臺鄉:小米。

(二)恆春鎮:蕎麥、大豆、蘿蔔、洋蔥苗圃。

二、本次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辦理,依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一)蕎麥、大豆(雜糧一):每公頃2萬8,000元。

(二)小米(雜糧二):每公頃3萬元。

(三)蘿蔔(蔬菜二):每公頃4萬1,000元。

(四)洋蔥苗圃(洋蔥苗圃):每公頃8萬2,000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4年12月3日起至12月16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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