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高雄市為辦理林業「林下經濟申請核准經營項目-森林蜂產品」及「森林副產物-竹筍」(麻竹,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115年0625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 發布日期:115-06-29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52440516號
主 旨:公告高雄市為辦理林業「林下經濟申請核准經營項目-森林蜂產品」及「森林副產物-竹筍」(麻竹,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115年0625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高雄市,救助品項為林業「林下經濟申請核准經營項目-森林蜂產品」及「森林副產物-竹筍」(麻竹,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
二、現金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農民所持有林業用地須完成森林登記,或其國公有林具備國公有土地租賃契約書亦得視為森林登記有效文件;提出租賃契約狀態應屬存續中,且不包含租約切結放棄採筍使用者),且現場具有明顯經營管理或撫育等事實。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辦理。
三、現金救助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 依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二規定辦理,請高雄市轄內公所、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自115年6月30日起至7月13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
(二) 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請相關公所或工作站宣導受災農民週知。
(三) 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公所或工作站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或工作站核實認定,逕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