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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屏東縣林邊鄉為辦理苦瓜115年0605豪雨及內埔鄉等8鄉(鎮、市)為辦理胡瓜等作物與農業設施115年060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 發布日期:115-06-30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51013824號

主  旨:公告屏東縣林邊鄉為辦理苦瓜115年0605豪雨及內埔鄉等8鄉(鎮、市)為辦理胡瓜等作物與農業設施115年060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115年0605豪雨」:林邊鄉:苦瓜。

(二)「115年0608豪雨」:

1、東港鎮:香瓜。

2、屏東市、內埔鄉:胡瓜、苦瓜。

3、里港鄉:茄子、辣椒、彩色甜椒。

4、萬巒鄉:辣椒。

5、南州鄉:絲瓜。

6、長治鄉:木瓜。

7、九如鄉:水平棚架網室(整體結構)。

二、本次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辦理,依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一)辣椒(蔬菜四):每公頃6萬4,000元。

(二)香瓜、絲瓜、胡瓜(蔬菜五):每公頃8萬元。

(三)彩色甜椒(蔬菜六):每公頃9萬5,000元。

(四)茄子、苦瓜(蔬菜七):每公頃14萬元。

(五)木瓜(果樹七):每公頃14萬元。

(六)水平棚架網室-整體結構:每公頃20萬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5年7月  1日起至7月14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相關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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