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宜蘭縣相關鄉(鎮、市)為辦理大豆等作物111年7-8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0月11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11-09-3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111022988號
主 旨:公告宜蘭縣相關鄉(鎮、市)為辦理大豆等作物111年7-8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0月11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三星鄉:大豆、南瓜。
(二)員山鄉:茶、韭菜、竹筍、山蕨、越瓜、茂谷柑。
(三)大同鄉:茶、油茶、柳橙、檸檬、茂谷柑、枇杷。
(四)全縣:桶柑、金柑。
(五)冬山鄉:柳橙、檸檬、其他柑橘。
(六)頭城鎮:茂谷柑。
(七)礁溪鄉:茂谷柑、其他柑橘。
二、本次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為標準,依下列額度標準予以救助:
(一)大豆(雜糧二):每公頃2萬8,000元。
(二)茶、油茶(特用作物二):每公頃5萬5,000元。
(三)山蕨(蔬菜一):每公頃2萬9,000元。
(四)南瓜、竹筍、越瓜(蔬菜二):每公頃4萬1,000元。
(五)韭菜(蔬菜四):每公頃5萬1,000元。
(六)檸檬、桶柑、金柑、柳橙、其他柑橘、茂谷柑(果樹三):每公頃8萬元。
(七)枇杷(果樹五):每公頃10萬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